雙重標準的李慶安雙重國籍案

高院 莫測高深                 ◎ 吳俊毅

民國八十三年,針對台北市副市長陳師孟的雙重國籍案,時任市議員的李慶安主張將有雙重國籍者移送監察院,而且只要有雙重國籍,公職身分「自始當然確定無效」。這句話講得義正詞嚴,鏗鏘有力,於是陳師孟馬上飛到泰國放棄美國國籍。當時的李慶安是否有對自己的美國籍身分捫心自問且進一步求證呢?現在看來,顯然是沒有。

用同樣標準來看同為公職人員的李慶安,自民國八十三年以來「一直」以雙重國籍身分擔任中華民國議員及立委,這十幾年的公職身分不該自始無效嗎?既然是自始無效,那麼這段時間所領的薪水,又有何正當性可言呢?

合議庭的見解著實讓人感到可。說當時李慶安填載不實的國籍資料與詐欺取財無關。怎麼會無關呢?當她填載不實隱瞞雙重國籍身分時,不就已經具有「犯意」了嗎?她若是單純地想為民服務,大可以去做義工。想當民代的原因除了為民服務之外,「優渥」的薪水,難道不也是一種誘因嗎?更不用說背後參與到的龐大公共利益。

若依合議庭的謬論,想試問:詐騙集團在被警察抓到後,主動提出要將錢還給被害人並向對方道歉,他的行為就不算犯罪了嗎?詐欺就能一筆勾消了嗎?

 

雖違法 無犯罪

◎ 洪增陽

高院判決李慶安無罪,連我們非法律背景的人都讀得出判決內容邏輯雜亂無章!隨手舉個例:第一、合議庭舉例劉寬平前立委在人事資料有無其他國籍欄上填寫「美(籍)」,而立院仍然支給歲費及公費,來證明李慶安與詐欺取財無關,這原本是公務員未盡審查義務的失職案例,理應建議監察院好好調查與懲處,法院怎可拿錯誤的違法案例來作為脫罪的理由?然後文中又同時指責中選會、北市議會與立法院未盡查明的審查義務?要人家查明,但真正「沒查明」的時候又怎可拿來當作脫罪理由?

第二、合議庭認定李無主動告知外國籍的義務,所以無罪,那麼劉寬平「有」主動告知外國籍卻照常支領公費的「例子」,這是有罪還是無罪?有罪的是劉還是立法院?還是統統無罪?難道九十五年修正的「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是寫給外星人看的?

第三、合議庭認定李以雙重國籍當選公職,並經中選會公告當選,「其取得公職雖違法」,並非自始當然無效,所以薪資非詐欺取得云云。既然「取得公職雖違法」(居然還加個「雖」字),難道整個判決不須提到被告「取得公職雖違法」是違反哪個法、須負起什麼刑責嗎?

(作者為藥師)

瞧 黨國私法

◎ 金羽日

從李慶安雙重國籍案進入司法程序以來,我這個小市民其實早在心裡抱定了一種想法,「安啦!她會沒事的」。果然,「高院合議庭認定李慶安未涉及詐欺,也沒有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所以判定無罪。

李慶安何許人也?口袋中暗藏自己的雙重國籍,也可以選議員、選立委,這不叫「詐欺」,法律的認定和尋常百姓的認知顯然有很大的差異。這也不該怪她啦,因為台灣部分掌司法的「大人」本來就很有本事,只要翻翻法條,操弄一下文字,管他合不合程序,或者延宕一些時日,考驗一下小市民的記性,懸案就可以無限期地懸下去,甚至把人屈打成招、關到死都可以;較棘手的案件,要是涉及朝中官員的,要追溯到怎樣的層級更是隨意,要判死、判生都可以。

再說,人民的觀感也不能作為斷案的依據,因為大多數的人民不懂法律,真懂法律的大多很清流地選擇噤聲不語。所以我這個不懂法律、手無六法的小老百姓,看斷案如看戲。台灣有司法嗎?這是一個令人深思的問題。

(作者為高中國文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