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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鼎元的帝國之眼

──征服者認知台灣的詭異修辭法

◎宋澤萊

藍鼎元,字玉霖,別字任庵,號鹿州,漳浦長卿里人。生於康熙19年,卒於雍正11年(1680-1733)。10歲喪父,家境艱苦,靠母親做女紅、賣甘薯、種蔬菜維持生計。他生性好學,勤苦自勵,喜歡遊歷。17歲時,據說已經泛舟遊歷過浙江、福建、廣東沿海,從此開了眼界,識見廣增。後雖考中秀才,但是屢次考不上舉人,康熙46年,福建巡撫張伯行在福州建鼇峰書院,延攬九郡一州學行俱佳的學者纂訂先儒諸書,藍鼎元受邀參加,年餘回鄉,在家閉門苦讀11年。

康熙60年,朱一貴在台灣起事反清,藍廷珍奉令平台,藍鼎元受邀隨行,來台參與軍事幕僚的工作。當時年紀41歲。在台灣年餘,當藍廷珍的左右手,凡軍中往來文書手札,皆出其手;軍務、善後、備防諸事,都參加了。又遍歷台灣西部各地,熟悉全台地理情況,很能協助藍廷珍調度軍隊,對平定朱一貴的事件很有貢獻。由於在台期間,對地方利病很關心,藍廷珍非常稱讚他。

藍鼎元在平定亂事後,竭力主張在半線(今彰化)以北設縣增兵,更主張在竹塹(今新竹)地區增置兵防,設官治理。

雍正繼位後(1723),下詔選拔全國學行兼優人士入太學,藍鼎元以優貢被選進京。清廷也在本年採納他的建議增設彰化縣於半線,同時設置淡水廳,建議有了成果。

藍鼎元一生著述甚豐,除藍廷珍輯印的《東征集》外,另有《平台紀略》、《鹿州初集》、《女學》、《棉陽學準》、《鹿州公案》及《潮州府志》等書。

   根據晚近的調查研究,藍廷珍、藍鼎元等藍氏一族,乃是中國東南地區少數民族「畬族」的族裔。其族人隨藍廷珍來台後,留在台灣墾殖者頗多。

    以上就是藍鼎元的概略生平。

    一般來說,早期的漢人移民台灣的年代,能對台灣說出一些見解的官員頗為少,藍鼎元算是當中的一個。軍事任務提供了他認知台灣的機會,他對台灣的理解大抵也都著重在軍事實用方面的或是食衣住行方面的認識。

    也因為藍鼎元是最早期對台灣發表許多看法的人,因此我們也常聽到有人稱讚他的言論,將其言論看成是一種文獻。到今天教育部甚至都想將藍鼎元的文章列入高中生的教材,用來「教化」我們的子弟。以一個對台灣這麼不友善的人,而其文章可以成為台灣人後代必讀的教材,藍鼎元如果地下有知,必當大笑一場。

    其實藍鼎元對台灣的理解幾乎全是偏見,他和郁永河是台灣傳奇文學時代的人──走馬看花、充滿敵意、滿懷猜疑、排斥貶抑是他們面對台灣的態度,尤其藍鼎元是一個軍事幕僚,在炮火殺戮中看台灣,更非常態。他眼中的台灣不過是帝國征服底下的一塊土地,移民和原住民也不過是一些化外之民,台灣甚麼都談不上。

    比如他說台灣人喜歡賭博、臺灣人抽鴉片、台灣人奢侈、台灣人喜歡興訟、台灣人以金錢論婚姻、台灣的客家人非常滑頭凶惡……他竟然忘記了台灣人是從中國內地剛移民過來的,這些台灣人的習慣不就是一般中國大陸漢人的習慣嗎?不就是藍鼎元的本性嗎?當他批評了台灣人如何如何時,不正是批評了中國和人與自己嗎?更何況說「原住民非常原始、高殺族喜歡殺人……」都是信口開河,充滿歧視侮辱的言辭。

    總之,藍鼎元是這麼想的:只有住在中原大陸的人是完美無缺的;住在台灣島的人則有說不盡的缺點,不管他是漢人或原住民。

    這就是帝國之眼。

    從海登‧懷特的敘事理論來看,藍鼎元對台灣的敘述是運用了「提喻」的修辭法。因為他只住過台灣一年多,對台灣不可能有多少認識,必須運用「提喻」的這種修辭法,方能對台灣立即做出一個論斷。海登‧懷特曾說,我們敘述一件事情時,會被四種深層結構﹝deep structure﹞:隱喻、轉喻、提喻、諷喩中的一個所控制,成為主導我們敘述的基本方法。[1]

     那麼,甚麼叫做「提喻」呢?那就是以一個部份﹝或一個人﹞來代表全體。比如說有一個學校的學生酗酒被看見了,我們就說這個學校的學生都是愛酗酒的。看到美國人有天體營,就說美國人是人人都喜歡脫光衣服的。這種「提喻」的修辭法會很快的提供你對陌生環境的認知,使你看起來很神,可惜所有的認知都是胡說八道而已!藍鼎元竟然說台灣的賣菜小販和轎夫都穿綾羅綢緞的褲子,這種認知是多麼的詭異,他必然把一個例外給全體化了。

    藍鼎元的這種奇怪的認知台灣人事的方法,也就是後來日本時代西川滿或者是戰後一些剛移民到台灣的中國人面對台灣時所運用的認知法。

    我把藍鼎元對台灣的認知羅列於下,好讓我們來欣賞這位秀才的奇異修辭:

一、台民積玩成習,每故撓法令,以試官長淺深。

   ﹝譯﹞台灣的人民已經養成不恭順的習慣,每每故意違抗法令,以試試長官

    的寬嚴。

二、台地訟師最多,故民皆健訟。

   ﹝譯﹞台灣地區的訟師最多,所以臺灣人都很喜歡打官司。

三、台俗好動公呈,多武舉、武進士主之,皆因以為利,非義舉也。每有爭訟,動輒盈庭,宜遏絶。

   ﹝譯﹞台灣人很喜歡向官府遞送由公眾署名後的公函,給官府一種壓 
   力。大部分都是武舉人、武進士來主持這種事件,大部分都為私
   利才這麼做,不是真正的義舉。有時相互指控,人群動不動就把
   法庭公堂給擠滿,應該加以遏止這種風氣。

四、台俗豪奢,平民宴會,酒席每筵必二兩五六錢以上,或三兩四兩不等。每設十筵八筵,則費中人一二家之產矣。遊手無賴,綾襖錦襪,搖曳街衢。負販菜傭,不能具體,亦必以綾羅為下衣,寬長曳地。輿夫多袒裸,而繭綢錦綢褲不可易也。家無斗米,服值千緡,饘粥弗充,檳榔不離於口;習俗相沿,餓死不變。

﹝譯﹞臺灣人慣於奢侈,一般平民的宴會,酒席每桌一定要二兩五六錢以上,有時甚至三兩、四兩不等。每場宴會十桌、八桌,就花掉了一兩家中等家庭的家產了。ㄧ些遊手好閒的無賴,穿著錦綢錦襪,大搖大擺的在街道走。賣菜的小販,穿著不能完整,也必定要穿綾羅的褲子裙子,而且拖在地面行走。抬轎子的腳伕一般都袒露上身,但是錦綢的褲子永遠都穿著。這些人家裡可能一粒米也沒有,但是穿著卻千金、萬金,而且三餐不吃,檳榔卻始終不離口。這些習慣相沿相習,餓死了也不改變。

五、鴉片烟不知自何來。煮以銅鍋,烟筒如短棍。無賴惡少,群聚夜飲,遂成風俗。飲時以蜜糖諸品及鮮果十數碟佐之,誘後來者。初赴飲不用錢,久之不能自己,傾家赴之矣。能通宵不寐,助淫慾。始以為樂,後遂不可復救。

﹝譯﹞鴉片不知來自何處,用銅鍋來煮這種東西,鴉片的煙筒好像一枝短棍。行為不端的壞青年,晚上聚在一起喝酒吸鴉片,就變成一種風俗習慣。當他們喝酒吸鴉片時會用種種蜜糖食品以新鮮的水果來當佐菜,目的當然是用來引誘剛來喝酒吸鴉片的人。剛加入喝酒吸鴉片時不用付錢,可是久了以後就上癮不能自拔,最後則傾家蕩產去吸鴉片了。

六、台灣賭風最盛,兵民皆然。廢事失業,損財召禍。爭鬥作非,胥由於此。

﹝譯﹞台灣的賭博風氣很盛行,不論是士兵或平民都如此。賭博使人忘記了自己的工作,損失了財物,招來了禍害。瑣有的爭鬥,都因為賭博所帶來。

七、台俗婚娶論財,三十老女,尚有待年不嫁者。此等怨曠,最足傷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災,所當急為嚴禁。凡民間室女年二十四五以上者,限三月之內逐一嫁完,違者拿其父兄治罪。

﹝譯﹞台灣風俗以金錢論婚姻,因此,尚有三十歲還不嫁的女人。這種怨恨和遺憾最傷天地之和,也會召來水旱之災,應該要嚴禁。凡是民間未嫁的已經達到二十四五歲以上的女人,限三個月內一一嫁出去,有違反禁令的抓她的父親兄長來官府治罪。

八、廣東饒平、程鄉、大埔、平遠等縣之人赴台傭雇佃田者,謂之客子。每村落聚居千人或數百人,謂之客莊。客莊居民朋比為黨,睚眦小故,輒譁然起爭,或毆殺人溺滅其屍。健訟,多盜竊。白晝掠人牛,鑄鐵印重烙以亂其號。﹝台牛皆烙號以防盜竊,買賣有牛契,將號樣註明﹞。凡牛入客莊,莫敢向問;問則縛牛主為盜,易己牛赴官以實之。官莫能辯,多墮其計。

﹝譯﹞廣東省饒平、程鄉、大埔、平遠者幾個縣的人,到台灣去受雇墾地,就叫做客家人。每個客家村落都有千或數百居民,,就叫做客家庄。客家莊的居民結夥成黨,常常為了一點點小事故,就眾聲喧嘩的起了爭鬥,甚至有殺人後再將屍體拋入水中滅屍的行為。他們非常喜歡打官司,村莊裏有許多盜賊。白天時,他們會捕捉別人的牛,再鑄鐵印燒紅後,在牛的身上打記號以混淆牛主所打的的記號。﹝台灣的牛都被牠的主人烙過印記,以防止被盜,買賣訂有契約,把號樣都註明在契約裡頭﹞。凡是牛跑到客家莊,主人都不敢去打聽詢問,如果詢問,他們就將牛的主人當成盜賊綁起來,把該主人的牛換成自己的牛,到官廳去當實證。官員無法辨別,多半墮入了這些人的奸計之中

九、台民未知教化,口不道忠信之言,耳不聞孝悌之行。

﹝譯﹞台灣人缺乏教化,嘴巴不說忠義信實的話,爾多不曾聽過孝悌的行誼。

十、台地不蠺桑,不種麻苧,固其民多游墮。婦女衣綺羅,粧珠翠,好遊成俗,則桑麻之政不可緩也。

﹝譯﹞台灣地區不養蠶種桑,也不種麻苧,因此無事可做多半遊手好閒。婦女則穿著美麗的絲織品衣物,用珍珠翠玉打扮自己,遊玩成性。所以說叫他們養蠶織布的事是不可以缺乏的。

十一、        土番頑蠢無知,近亦習行狡偽。新港、目加溜灣、蕭壠、麻豆四社近府,刁猾健訟;多羅嘓、諸羅山次之;鳳山以下,諸羅以上,多愚昧渾噩,有上古遺意。

    ﹝譯﹞平地的番民頑固愚蠢缺乏知識,最近也習慣和行為都很狡猾。新港、

    目加溜灣、蕭壠、麻豆四社靠近台南府,刁蠻滑頭喜歡興訟;至於多羅嘓、

    諸羅山離府城較遠,比較好些。鳳山以下,諸羅以上,多半都是愚昧渾噩,

    有一種太古時代之人的原始味道。

十三、內山番好出殺人。

   ﹝譯﹞至於內山的番民則喜歡出來殺人。[2]

 



[1]以上理論參見參見陳新譯,海登‧懷特原著,:《元史學﹝Metahistory﹞》(南京:譯林出版社,2004年),頁1-55。也可參見黃建興:《後現代主義與歷史學研究》(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6年),頁187。

[2]以上共十三點摘祿自藍鼎元著:〈與吳觀察論治台灣事宜書〉《平台紀略》﹝台灣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7 ﹞頁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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